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胡波 劉秋吟)近日,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易某某與某網絡平臺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法院認為某網絡平臺公司已履行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提示和管理義務,并對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采取了必要措施,其對原告不構成侵權。
原來,由于網絡平臺公司審核不嚴,致使多個抖音用戶發(fā)布惡意構陷、栽贓誹謗原告的視頻和言論。涉案視頻的點擊瀏覽量數萬,使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名譽權、肖像權侵權及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并要求對所有攻擊原告的抖音賬號立即封號,當庭賠禮道歉。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將其在網絡被造謠、侮辱和謾罵的具體內容、在平臺舉報的情況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被告將其收到原告投訴后應對結果和措施作為證據提交給了法院。
法院查明,自2021年3月起有多個“抖音”用戶在抖音網絡平臺上發(fā)布視頻和言論,其中含有諸如“做了這么多壞事,你活在世上能安寧嗎,你知道每天有多少人詛咒你嗎?”、“戲精”、“騙子”等明顯帶有侮辱和貶損性質的內容,且在抖音上發(fā)布之后,有眾多網友閱讀并留言回復,足以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故上述網絡用戶的行為涉嫌對原告的人格權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由于被告公司在“抖音”平臺的《用戶服務協(xié)議》和“抖音”投訴程序中對用戶的網絡發(fā)布行為進行了事前提示,對用戶侵權投訴渠道和步驟進行了詳細地解釋說明;其次,被告公司作為“抖音”平臺的運營者即網絡服務提供者,僅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后,負有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故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侵權行為,僅具有事后審查的被動義務,不負有事前審查的主動義務。本案中,被告公司在接到原告的舉報投訴后,對投訴成功的被訴網絡用戶采取了“搜索不推薦或者沉底、限制用戶喜歡頁被查看”、“用戶資料梯度處罰”等處罰措施,對投訴不成功的原因對原告進行了回復。因此,法院判定被告公司已履行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提示和管理義務,并對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采取了必要措施,且不存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或者因未采取必要措施導致損害擴大的情形,其對原告不構成侵權。
法官提醒:網絡并非法外之地,老百姓在網絡世界的言行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相關網絡平臺管理者也應當履行必要的告知和事后審查義務,共同促進網絡社會的健康發(fā)展。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